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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决维持了海南省高院对此案事实部分的认定。陈罗荣1988年4月至1999年8月任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2001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罗荣在担任省烟草专卖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收受贿赂34万元人民币和250万元港币。他还于1995年到境外用公款赌博,并指使下属用白条冲平270万泰铢(折合人民币59.86万元)的赌资。陈罗荣指使省烟草公司驻京办事处主任挪用公款100万元人民币,以陈罗荣自己的名义投资牟利;还指使下属周某某挪用公款13.2万美元供其妻使用。1998年,他在出借150万元公款时,没有对抵押支票的真伪进行审核,致使公款被骗。他还超越职权,擅自批准以高出实际价值800余万元的价格进口没有实际用途的HLP-250型烟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