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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称,马平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人事调整中,非法收受熊某、刘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8.06万元,为二人谋取利益。此外,马平还伙同其妻沈建萍收受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5.5763万元,为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兴建的重庆金江水泥有限公司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马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沈建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马平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请求以受贿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