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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因傅卫等23人诉我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提出答辩
发布时间:2019-12-01
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因傅卫等23人诉我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提出答辩如下: 一、傅卫等23名原告的诉讼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人事争议纠纷,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尘之闩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3名原告与被告是在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7月19日期间签订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且原告全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但是,从23名原告的证据中显示他们是在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3月26日期间才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起算时间应为2000年6月23日一2000年7月19日)。此,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以“早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做出了不受理案件的通知书是正确的。 (二) 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律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23名原告分别从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7月19日得到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因此,傅卫等23案争议发生的起始时间应为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7月19日,而原告的证据中显示他们是在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3月26日期间才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以“早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做出了不受理案件的通知书是合法、正确的,原告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2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为两 小……—, 以及第137条:“……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原告与被告是在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7月19日期间签订的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并且原告全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因此,23名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的时间距离今日已经7年多了,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相关问题。 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行为是发生2000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行为绝大多数是属于政策调整的范畴,而非法律调整。现就兼并: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答辩: (—)兼并的审批程序。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2000年6月经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原市化工局请示,要求兼并化工职大(含中专)。同时,化工职大经校职工大会讨论作出决议,以83.95%的通过率同意被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并向原市化工局提出被兼并申请。为此,重庆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职大和原市化工局签订了兼并协议,采取由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接收化工职大全部资产,承担其债务,接收全部退休人员,分类安置在职职工方式实施兼并。按程序原市化工局就该兼并事项请示市经委,市经委以渝经发[2000]95号文件批复同意原市化工局的请示事项。因此,2000年6月原市化工局以渝化局1154]号文件批复同意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化工职大。原告依法取得了兼并原化工职大的主体资格。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7月19日期间,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傅卫等23名原告在双方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等相关规定签订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且23名原告全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因此,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化工职大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资产处置情况。对化工职大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得到了原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原化工职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进行的处置。 (三)关于原告被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原有教师任职资格问题。教师被解除劳动 (聘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消失,而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的教师任职资格仍然有效。 (四)关于原告被解除劳动(聘用)后养老保险问题。2000年6月14日重庆市经委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的第二十三期会议纪要,其主题是协调化工职大被兼并后接续人员养老险险的有关问题,不涉及确定被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公职身份问题。该《会议纪要》第三条“对解除劳动关系,末满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保留公职人员原有身份”是指当时被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人员可继续按机关事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仍为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关于原告被解除劳动(聘用)的医疗保险问题。重庆市主城区从2002年才开始启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原告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7 月 19日期间与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且23名原告全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被告没有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 (六)关于原告被解除劳动(聘用)的失业保险问题。原告不属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范畴,其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 (七)关于原化工职大欠缴存原告住房公积金问题。化工职大被兼并前因经济窘迫,从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余。被告正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建办法: (八)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问题。被告的兼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何来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没有举示任何的证据其精神因为兼并受到了损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九)关于诉讼费的问题。诉讼费的承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在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反之,本案是因为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而起,完全过错方是原告,因此,本案的沂讼费应当由原告全部承担,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傅卫等23名原告的诉讼早己超过诉讼时效。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据充分,得到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对人、财、物等作出了妥善的安排和处理,因此是合法的的行为,依法应当得到保护。对2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请求人民法院法判决。 此致 江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化工职工大学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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