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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重庆化工职大23教职员人事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19-12-0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章,男,汉族,50岁,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107号附14号,身份证号:510202195602042133。 联系电话:13983152585 被告: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嘉陵四村100号201号(400020) 法定代表人:胡仲胜 联系电话:023-67850164 被告:重庆化工职工大学 住所地:重庆市嘉陵四村100号(400020) 法定代表人:胡仲胜 联系电话:023-67850164 案由: 人事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2、判令两被告落实原告公职人员原有身份既“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教职工”身份并妥善解决今后事宜;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94,553.42元; 4、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建立自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医疗保险帐户并补交相关费用; 5、判令两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00年7月以来的失业保险; 6、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自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其身份和编制受重庆市编委和人事局管理,其教师身份被国家教育行政机构认可,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明确指示可以解除原告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而且自始至终重庆化工职工大学都还存在,到目前为止,重庆化工职工大学(以下称为:第二被告)都没有与原告解除人事关系,所以,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第一被告)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来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人事关系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2006年底,因第一被告“兼并”第二被告而被迫离开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休的过程中,发现渝经发[2000]95号文件:未留在第二被告的教职工“保留公职人员原有身份(引号内是原文)”和重庆市经委2000年六月十四日《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期)第三条:“……保留公职人员原有身份。”所指的原告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身份根本无法落实。两被告采用欺骗手段,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教师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查阅2000年第一被告“兼并”第二被告的相关文件,才意识当时的“兼并”存在诸多不合法因素。 一、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故第一被告无权与原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告系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而第一被告根本无权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名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人事关系。 1、原告是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其身份和编制受重庆市编委和人事局管理,教师身份被国家教育行政机构认可,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明确指示可以解除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而且自始至终第二被告都还存在。到目前为止,第二被告都没有和原告解除人事关系,所以,第一被告并非适格的主体,无权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人事关系;也无权以自身名义与原告签订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存在,何来解除? 2、2000年5月18日,化工局给市教委发出了“关于新千年兼并化职大、中专学校实行董事会管理机制的请示”即渝化局(2000)112号。而渝教函(2000)66号文的批复是:“以重庆新千年为主、对重庆化工职大、化工中专实行董事会管理。”“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而第一被告兼并第二被告后将广大教职员工赶出校门,使教育资源大量流失,这样的责任应该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违反教师法,通过非法操作,偷换概念,用获利者表决决定被侵害者去留;强迫将广大教职员工赶出学校。剥夺教师身份,侵害教师权益。瞒天过海,欺瞒员工“保留公职人员身份”,欺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试行董事会管理改革试点”,使广大职工国有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得不到落实,实属不合法并且违法。 3、在2000年5月11日,化工局给市经委的“关于新千年兼并化职大、中专的请示”即渝化局(2000)109号文中说:新千年“经与重庆化工职大(含化工中专)多次协商,并经双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拟由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兼并重庆化工职大(含化工中专)。”该文的附件中只有新千年公司职工决议,而根本不见重庆化工职大(含化工中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决议。 二、第一被告兼并第二被告手续不合法,无法律依据,且存在暗箱操作。 1、第一被告于2000年4月27日才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法人代表胡仲胜,是个典型的为了兼并而设立的公司。 2、第一被告“兼并”国有事业单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渝国资委(1997)2号文件),所以第一被告兼并第二被告不合法。 3、报批手续不合法。第二被告有国家事业编制,兼并事业单位应该协调市人事局、市编委一起解决问题。没有请市人事局、市编委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且后来也没有经过重庆市编办报批,在手续上不合法。 4、在2000年4月8日《重庆育才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意向协议书》(育才公司是原化技校国有公司)中接收资产一项,通过某些人的操作,第二被告学校的净产值为零万元。让人不可理解的是2000年6月23日《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化工职工大学(含中专)协议书》(化技校和某些职工集资成立的混合型公司)中接收资产一项,学校的净产值为-258.2万元。短短两个月时间,第二被告学校的净产值由0万元变为-258.2万元,这其中必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个别人员的失职甚至腐败。 第二被告被兼并时究竟有多少资产?90年代末,重庆市教委对第二被告的办学条件作过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教委,学校也留有档案),第二被告随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也有相关的报告。据我们所知,兼并前第二被告(含中专)占地50多亩,建筑面积近20000平方米,还有无形资产及大量的教学设备。因此,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兼并的过程中,第二被告的资产被大大的低估了,第一被告的兼并,不但不合法,甚至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三、要求恢复公职人员身份。 1、根据渝经发[2000]95号文件:未留在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教职工“保留公职人员原有身份(引号内是原文)”和重庆市经委2000年六月十四日《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期)第三条::“ ……保留公职人员原有身份。”的精神,我们认为,今天重庆化工职工大学仍存在,并在继续办学,我们现在的身份就应该是重庆化工职工大学的教职工。 2、按渝教函[2000]66号文件及渝化局[2000]112号文件的精神,第一被告兼并第二被告后,实行董事会管理。但是,至今此“精神”并未得到落实。 3、未留在第二被告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档案关系被第二被告以“调动”等名义进入重庆市人才交流结构,这种做法完全侵犯了教职工的权利,属于违法的行为。 四、关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1、赔偿原告从2000年7月——2007年2月工资收入(含奖金及各项津贴),计 173,280元; 计算公式:历年社平工资之和×2.0=173,280元; 2、赔偿原告自2000年7月以来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总计17,273.42元; 计算公式:历年社保缴费之和×26%= 3、赔偿原告自2000年7月以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代管费,计 1200元; 计算公式:档案代管费=240元×年限 4、赔偿原告自2000年7月以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总计2800元; 计算公式:医疗补助金=400×年限=2800元 5、赔偿原告2000年7月——2007年2月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住院等费用,总计 元; 计算公式: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以上各项总计194,553.42元人民币。 由于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成了几不管的人,无法享受到国有事业单位教职工应有的权利和待遇;同时也没有被归为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完全丧失了一个公民应享有的社会生活保障,给原告饱受身心折磨,生活困苦。 在整个“兼并”过程中第一被告采取欺诈、强迫、收买等手段,鲸吞第二被告的国有资产,违背教育法、教师法;第二被告在整个过程中贱卖国家财产,违背教育法、教师法;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姚章 二00七年 三 月三 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若干,详见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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