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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连发三起非法金融大案 共有数省上万人受骗
发布时间:2019-12-01
吉林省连发三起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共有数省近1.5万人受骗。受骗者无法追回钱款,还有的因此倾家荡产。在50多名不法分子受到惩处的同时,探究超亿元金融大案频发的原因,极具警示意义。 三起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骗了近1.5万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原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近1.2亿元大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 罗连国,1957年11月生于吉林省长春市。1992年7月,因犯伪造有价证券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9年,罗连国成立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集酒店经营、销售制冷设备等于一体的公司。 2000年,罗连国经其司机介绍,认识了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罗连国称其公司资金紧张亟需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帮忙弄点儿钱,吴海峰当即应允。吴海峰提出由罗连国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由罗连国给储户11%或15%不等的高息,并给吴海峰10%的好处费。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3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1.2亿余元。吴海峰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为111111或123456,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连国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海峰所篡改的密码,通过吴海峰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13日,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万余元外,余款人民币8700万余元除给吴海峰好处费200余万元外,其余赃款被罗连国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连国和吴海峰处收缴款、物折合人民币4500万余元,现已返还被害者,但缺口仍很大。 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这起大的金融凭证诈骗案时,罗连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事情随即被查出。 原来,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罗连国费尽心机,想出了将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发行股票套钱的方法。2000年,罗连国向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同年8月同意由罗连国等六位自然人共同以发起方式组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500万元人民币。罗连国拿到批文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价格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万余股。随后,罗连国又与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自然人股托管协议,并登报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开始托管登记”。先后有3047人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托管自然人股。  2002年10月,罗连国又登报公告,谎称“天利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骏陆控股有限公司将于2002年11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天利集团的原始股票,将于2003年11月正式上市流通”。随后又向866人次配股近4300万股,收取现金1500余万元。最后罗连国擅自发行股票涉案金额达一亿多元。 2006年3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长春的这起大案告破后,在吉林市发生的另一起非法集资大案引起广泛关注。吉林“纳士塔”公司,从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也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共在吉林市、长春市、延吉市等地非法集资金额达1.23亿元,受骗群众4887人。 随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纳士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国民和团伙主要成员杨向明、侯林坤非法集资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另外20名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在“纳士塔”之后,吉林市公安机关又传出消息,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大案告破,27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2004年6月,43岁的吉林市人杨皓翔,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杨皓翔随后又伙同他人,以月息6%至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先后在长春、延吉、沈阳、大连、鞍山、辽阳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规模非法集资,总金额达2.24亿元之多。 此案受骗群众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三个省共5500多人。  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人们也应增强防范意识 在吉林省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中受骗的群众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不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天利案”中受骗的杨明德称,他的钱是用来养老的,因此不会轻易相信任何人。之所以受骗,完全是因为相信了银行。如果银行部门加强自身的监管,就不会让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卖掉房子在吉林“纳士塔”公司投入54万元的王女士说,“纳士塔”公司花巨资筹办演唱会,政府各相关部门也都到场。种种迹象都使人产生一种公司很有财力、很有发展前景的错觉。 众多办案人员认为,人们应加强法律意识,防止上当。 吉林市公安局一位姓王的办案民警说:“这些受骗的人85%以上都是妇女,年龄多集中在50岁左右,并且大部分为离退休人员。他们没有赚钱的途径,也没有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听说有了高利息回报这一挣钱‘捷径’,就毫不犹豫地将钱投了进去,有的甚至把买断工龄钱也都一下拿了出来,有的把准备养老的钱也套了进去。” 相关人员指出,这几起非法金融大案,在运作过程中,都暴露出了许多漏洞,只要多求证一下,就可以揭穿其骗人的本质。 据了解,“天利案”中,罗连国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随后,他又登报公告,谎称子公司要在香港上市,最后造成3000多人被骗。人们只要到相关部门查一下,完全可以避免被骗。吉林市一姓冯的民警介绍,“新同舟”公司案中,杨皓翔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五金交电、服装百货等。可是到杨皓翔被抓,也没有开展这些业务。“吉林‘纳士塔’公司也不例外,从成立到‘崩塌’,从来没有生产任何产品,虽有点儿设备,但从未启动。大家只要多想一想,他们所承诺的高额回报,资金从哪里来,就不难认清其骗人的本质。”冯民警说。 社会应形成合力,避免金融大案发生 吉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的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落入金融诈骗的陷阱。这位负责人说,国家早就明确规定,采用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反金融机构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办理公众存款业务,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才有权开办此项业务,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开办公众存款业务。 专业人士也分析了这几起大案的社会因素:一是诈骗者的欺骗手段极富诱惑力,他们抓住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的高额市场回报、对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利息回报等,使一些群众在“赌一把”等心理驱使下,冒险投资;二是民营企业缺少合法的融资渠道。此外,银行利率过低,没有其它好的投资项目,一些民间资本拥有者在别人的宣传和诱惑下,便参与进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从公司注册、运营监管等方面应加强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构成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社会的“合力”,避免金融大案的发生。(周立权) —— 小知识:什么叫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二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三、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120%。四、合法掩护,编织光环。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 警惕集资、高息吸存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很长时间以来,在我们耳边经常会听到“集资、高息吸存”这类词,其实这些具有诱惑性的说法往往是不法分子大肆进行诈骗活动的幌子。如今,这类犯罪已经有一个新名词来表述——涉众型经济犯罪,近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9起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1、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受骗人数252人。 2、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 3、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多万元,受骗群众达2万多人。 4、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嫌疑人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多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5、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受骗人数900多人。 6、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2866户种植户被骗,涉案金额高达5800多万元。 7、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了经济犯罪案件4万9千起,其中,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507起,挽回经济损失3.99亿元人民币;破获集资诈骗案件501起,挽回经济损失1.69亿元人民币。 由于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公安部表示,公安机关在组织各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将与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对于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传销等多发性案件,将按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依法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导致上当受骗。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要警惕不法分子以养殖、造林、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不法分子大肆宣传的“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正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理财、远离陷阱。(文/CCTV.com) 贵州一银行职员伙同他人诈骗贷款逾百万元被判刑 新华网贵阳12月19日电(记者何云江)一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之便,竟伙同他人诈骗贷款逾百万元。贵州遵义市中级法院19日开庭,分别以贷款诈骗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这名银行职员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申贷的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记者暗访:海口“高息贷款”街头揽生意 “先生,您需要钱吗?我们可以贷款给你。”近日,一种声称能高息快捷贷款给市民的“地下银行”出现在海口。这是天上掉“馅饼”,还是新型经济诈骗?记者日前扮成贷款人以探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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