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证券的“金融神话”为何没被早日揭穿?
发布时间:2019-12-01
记者:张劲、黄豁、朱薇
2006年元旦前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书宣告了“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罪与罚。随着涉案的德恒证券韩新林等7名高级管理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1年半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起轰动一时的由“德隆系”导演出的“金融神话”,在经过短暂的辉煌后宣告彻底破灭。
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我国首例证券公司因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而获刑罚的案件。在法院宣判后,德恒证券制造出的208亿元“黑洞”的过程也日渐清晰。
10万页的书证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恒证券,其前身是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5日。两年后,重庆证券有限公司通过吸收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公司等股东的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扩股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并于2002年3月14日改名为德恒证券,正式归到德隆旗下。
德恒证券在“德隆系”庞大的金融链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而对德恒证券的查处,直接关系到对德隆集团的定性和处理。
2004年7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德恒证券正式立案侦查。由于德恒证券所属的14个营业部中有两个在重庆,因而重庆成为查清德恒证券非法融资渠道的一个重要战场,而此案也成为重庆市公安局迄今为止所办理的最大规模的经济犯罪案件。无论是从涉案金额、涉案地域及范围还是从工作难度来说,此案都创造了重庆经侦案件之最。德恒证券下设的14家营业部,位于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其业务范围除西藏、台湾外,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客户上万人,涉案金额高达208.89亿元,调查取证的工作量极其巨大。
2004年8月,办案民警先后分赴上海、乌鲁木齐、沈阳、天津、太原、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和深圳等地,在当地经侦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对除重庆以外的12家营业部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专案民警便询问了200余名证人,搜集了30余袋、近10万页的书证,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证据。
全国抓捕德恒高管
“德隆系”风险爆发后,德恒证券的相关人员对警方的工作情况非常敏感,非躲即逃。从2004年9月16日开始,专案民警先后在上海、成都、沈阳、新疆阿克苏、武汉、天津、深圳等地开展抓捕工作,一举抓获了德恒证券公司总裁韩新林等13名犯罪嫌疑人。
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巨大,资金关系错综复杂。要彻底查清其资金去向,准确掌握所有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需要对德恒证券的所有进出资金进行司法审计。为此,2004年9月,重庆警方在对韩新林等第一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委托对案件整体情况较为熟悉的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案件进行司法审计。为保证审计工作符合起诉审判的具体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掌握新的犯罪线索,专案组多次派员前往上海与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调,对审计报告初稿中不详尽的部分提出补充要求,最终使报告的正式文本按期完成,为该案的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重庆警方先后派出数百人次奔赴全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调查取证,与此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对德恒证券价值十多亿的股票及资产进行了有效控制,配合托管部门完成了对德恒证券资产清理及客户甄别工作,并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收到了“打击犯罪,控制资产,挽回损失,维护稳定”的效果。
德恒证券的敛财之术
德恒证券作为德隆集团下属的六家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之一,是德隆集团最主要的融资平台。
2002年3月,德恒证券成立后,便承担起德隆系融资的重任,其基本做法是通过与客户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为客户理财。从表面上看,这份合同并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有实质内容的却是一纸《受托投资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这份补充协议,德恒证券承诺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固定为10%左右,超过部分作为德恒的管理佣金。
从2002年3月14日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证券在明知自己系经纪类券商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为满足其获取巨额资金的需求,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隐瞒中国证监会未批准其开展委托投资理财业务的事实,以其在全国的14家营业部为融资平台,非法经营委托理财业务,面向社会不特定的413家单位和不特定的772名个人,以出具承诺书、与客户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合同、国债购买及托管合同、受托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多种形式,以承诺10%左右固定收益率和到期后归还本金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高达208.89亿元。
在德恒证券所非法融得的巨额资金中,德隆集团直接调用了22.6亿元统一调配使用,一部分资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拨,主要用于垫付到期的委托理财业务资金。除此之外,大量的资金被用来购买湘火炬、合金投资、新疆屯河等德隆“老三股”的股票。由于有德隆这个“强庄”的操纵,这三支股票在股市中呼风唤雨,股价一路疯涨,成为最炙手可热的股票。
“金融神话”为何不能被早日揭穿?
由于德隆高度控盘的股票无法变现,但要维持悬在空中的股价却需要“真金白银”。实际上,为维持股票的市值规模和较高的股价,德恒证券每年都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和中介费,导致德恒在资金上出现巨大的黑洞。曾有市场人士为德隆算过一笔帐:德隆为支撑股价,每年付出的成本高达8亿元。如果从1997年开始算起,湘火炬等“老三股”至少套牢了德隆四、五十亿元的资金。据财务报表显示,德恒证券2002年亏损4000多万元;2003年亏损近1亿元。
由于亏空越来越大,德恒证券难以再抽出更多的钱投向股市,维持湘火炬等“老三股”股票的市值规模和较高的股价,因而股票出现大幅下跌并最终出现崩盘。这一结果引发了全国许多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掀起向德隆追债的浪潮,并最终导致德恒证券的68.08亿元委托理财资金到期不能兑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一位学者曾尖锐地指出:现在的金融案件之所以件件都是大案要案,就是因为金融领域内现有的内控系统根本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不予披露,而只有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时才可能移交司法部门。所以,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总是“隔着一层皮”。
司法机关人士指出,对金融领域可能出现的案件,应防范在前,惩处在后。不能只要不出事就不查,而一出事就是大事。《刑法》是社会安全的最后防线和保障,是一种万不得已的选择,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解决问题的良方。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系统的行政监管力度,因为这才是减少和杜绝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之策。(完)